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5153号
原告:申学森,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景键,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申茂杰,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谭太中,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住址信阳市固始县潘城区。
被告:河南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文静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南浦宏力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森诉被告申茂杰、谭太中、河南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申学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学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