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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51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70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