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51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70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市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