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德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2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德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D408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258号8幢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盐城德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以上诉人不能证明工程已经验收竣工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妥。二审中经本院现场核查,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故对于案涉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应予具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德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