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周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3049号
原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31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