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与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31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