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2执2663-1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宜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3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7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2执26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施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