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催23号
申请人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水。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因持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临江支行于2019年9月18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373471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申请人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处理。
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临江支行于2019年9月18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373471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杭州大江东智毅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解除停止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