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柏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柏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增辉照明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5340号
原告:青海柏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川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宁肖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增辉照明有限公司,住,住高邮经济开发区凌波路**/div>
原告青海柏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增辉照明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可送达的准确信息,致使本院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海柏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相合
书 记 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