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271执1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MA5RJWPG18),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师部农场路口。 经营者:***,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凤凰路瑞海花园旁。 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677546N),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花路金巷***2号金花别墅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支付和解款687034元;二、上述款项从2021年7月份开始,分六期到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如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约定的款项687034元,则还需向申请执行人三亚荔枝沟佳德丰钢材经销部支付违约金13万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87034元、违约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022.5元,合计42205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亚无不动产,经到被执行人住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12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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