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花路金巷***2号金花别墅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补偿费;支付人工、材料等前期施工损失补偿费共计447687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18.7元。因被执行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54302.9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岑珑娇 书记员黄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