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61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远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渝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远纵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6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8393.5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不动产、工商注册、车辆、保险收益类等财产信息,本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海南远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扣划部分账户中共计4670.46元,已将上述金额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中。前述账户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海南远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琼AXXX**机动车、琼AXXX**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名下琼AXXX**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处置,轮候查封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琼AXXX**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前述车辆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不动产、工商注册、车辆、保险收益类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XX-X号御景湾商住楼X号楼XX层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因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你方表示待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结束,涉案房产权属清晰后再向本院申请处置涉案房产。前述房产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