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1737号
申请人:海南闽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XX大道延伸段海南金盛达家居建材商城内瓷仓区72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ACF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6967754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海南闽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289.02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海南闽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闽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诚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289.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等值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不动产、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61.45元,由申请人海南闽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