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9执2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7号三楼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07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祥路19号龙域·香醍半岛一期A标11号楼2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89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祥路19号龙域·香醍半岛一期A标11号楼2单元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89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民再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详见民事判决书;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缴纳案件执行费9716元。
经查,本院执行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荣裕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护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109执2268号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并入(2023)桂0109执858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