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975号 原告: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2275615075,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连湖路(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侧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德令哈市乌兰路8号-24号居民,现住该址。 被告:都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曾用名称:都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2015086046F,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察汗鸟苏镇希望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都兰县锦都广场11号楼3单元502,现住该址。 原告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海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