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奇林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广西奇林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执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盘青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6]第12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11504.19元、逾期工程款利息、应负担的仲裁费用1623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5677.3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大沙田支行开立的XXXXXXXX账户(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因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立案进行审查。2016年9月13日,本院向南宁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建议南宁仲裁委员会在两个月内重新仲裁。2016年9月18日,南宁仲裁委复函同意重新仲裁。目前,该案仍在仲裁庭审理中审理中。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