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万事通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5393号
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雍晟状元府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0QBN72。
法定代表人:肖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万事通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财富广场******房(第**)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UHHJ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事通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1.50元,由原告赣州市浩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