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469号
原告: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庆云镇东三里村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QKWMR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亚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17层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EW39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帝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