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浩兴(广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2执107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浩兴(广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浩兴(广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浩兴(广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4168.5元,其中第一期款项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整,第二期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整,第三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4168.5元,法定代表人**为保证人。因浩兴(广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广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0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的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