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3094号之一
原告:新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春雷路小石城二期北湖二栋二单元22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财产保全费3108元,由原告新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