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53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筑升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贵州德邦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唐环
书记员  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