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134号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昱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师,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芳,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谢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544,0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44,036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欧维姆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维姆公司与被申请人泽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申请人欧维姆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书证实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同时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544,03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44,036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