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15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昱鹏。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

本院在执行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地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车牌号码为桂B×××××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为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已对上述机动车予以查封。因上述机动车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