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4民初64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原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告:***,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告:***,女,1975年2月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告:***,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原告:***,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
原告:***,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
原告:***,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
被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周植火,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四川绿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滨河路九寨风情特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225MA65P0QU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周植火、四川绿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