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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91民初276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淮安出口加工区办公楼A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007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通信信息工程师工作,每周工作6天,工资约6500元/月,2021年5月1日,原告被调回淮安工作,工资降为5500元/月。2022年5月30日,被告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告连续旷工为由,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从未旷工,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并以周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汇报。被告仅因缺少原告的打卡记录就认定原告旷工,并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实属草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信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原告虽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未提交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但从原告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时间来看,原告自始都是有证据的,原告在仲裁时未提交任何证据,其主观故意不提交证据,越过仲裁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2、被告辞退原告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考勤与休假规定,该规定通过工会审议,提前告知原告。自2022年4月20日公司落实打***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共28个工作日,原告仅3天正常打卡,7天缺卡,18天未打卡,期间虽经公司人事多次劝告,但原告置若罔闻。同时间段,与原告同岗位的其他员工都认真履行公司的打卡要求,仅原告一人故意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辞退原告后,被告也告知了工会,工会同意辞退,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0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2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内容为:你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旷工18天,缺卡6次,并且在收到公司旷工通知后仍继续旷工,违反了我公司考勤与休假规定第三章第五条无故不出勤不到岗、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无故不打卡或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且无手续者视为旷工。公司员工无故旷工的,月度内第一次旷工给予150元罚款,月度内第二次旷工给予300元罚款,月度内旷工2次以上的,公司将可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现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本公司将终止与你劳动关系,现公司正式通知你,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公司财务……2022年5月24日,被告就解除其与原告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了工会。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55元。 关于原告工作情况,原告系外勤,于2022年4月27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向其主管**提交周报,被告向其发放2022年4月工资5243.75元(其中包含全勤考核200元)、2022年5月工资4793.75元(其中扣全勤200元)。 关于原告考勤情况,2022年4月4日,被告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的决议,其中5.2旷工规定,无故不出勤不到岗、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无故不打卡或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且无手续者视为旷工。公司员工无故旷工的,月度内第一次旷工给予150元罚款,月度内第二次旷工给予300元罚款,月度内旷工2次以上的,公司将可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22年4月19日,被告公司人事经理将该文件发在微信群中,并发消息:本周开始企业微信打卡正式运行,请大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有问题及时沟通人事部……2022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考勤日,原告有效打卡3次,上班打卡而下班未打卡7次,未打卡18次,原告陈述没有注意到考勤制度,后来因为软件问题显示恶意打卡就没打卡,有向主管**口头反映过,但未能提交证据。被告陈述发现原告未打卡后有和原告当面沟通,5月时也微信告知原告打卡,但未能提交证据。 2022年6月1日,原告就经济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为原告存在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司考勤与休假规定,但原告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被告也足额发放了工资,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旷工行为。针对原告未打卡的行为,被告自2022年4月20日开始实行打卡制度,尚在实行初期,被告辩称公司人事多次就此事劝告原告,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960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960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4)。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