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2472号
原告周某某,男,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AG3W。
法定代表人寇军。
委托代理人周礼超,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