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4271号
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茶店村冒沙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2515103。
负责人:冉茂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松,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佳,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AG3W。
法定代表人:寇军。
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祯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邵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