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6月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AG3W。
法定代表人: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2474号执行调解书,在执行**与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15.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