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972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2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喻培才,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其他,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镇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RAG3W。
法定代表人:寇军。
原告**与被告喻培才、**、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喻培才、**、贵州建强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本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莞君
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