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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80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尔夫路6号原石滩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世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衡山路16号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松江路345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世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世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364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世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364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