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04民初7750号 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1369F。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12层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EUYFY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被告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10月8日本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1月2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2月23日,本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2.84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事实与理由:**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成立,我公司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45.9%股权。**公司由于梅河口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启动,资金紧张,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2月12日、2018年3月21日分四次向我公司借款,共计834.4万元。后**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但自2019年1月9日最后一次偿还借款至今未对剩余借款予以偿还。我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及时归还借款的函》,要求**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但是**公司至今既不归还借款,也不书面答复。 **公司辩称,不同意明日公司诉讼请求。在我公司收到证据中计算的数额与明日公司起诉的借款本金数额不一致,我公司收到证据是596.7万元、137.7万元、50万元,三笔共计是434.4万元再减去明日公司当庭所述偿还的50万元为384.4万元。对于明日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我们之间在借款之日并无约定利息,不同意明日公司的利息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明日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转账50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凭证用途栏记载为***街办保洁服务外包保证金。同日,大连益众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转账50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凭证用途栏记载为***街办保洁服务外包保证金。2月12日和3月19日,明日公司向**公司转账596.7万元和137.7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凭证用途栏记载为借款。5月15日,**公司向明日公司转账100万元,2019年1月9日向明日公司转账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付款给明日公司50万元。7月12日,明日公司向**公司发出催款函:由于2018年初梅河口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市场化运作项目中标后,**公司资金紧张,向合资公司股东明日公司借款总计834.4万元,分别于2018年5月5日和2019年1月9日还款300万元,剩余534.4万元。现梅河口环卫项目稳步运营,已有收益。特发函通知贵司,请在收函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明日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款函**公司已签收。 上述事实有明日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催款函、快递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明日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3月19日向**公司汇款,在用途栏明确记载为借款,应当认为上述两笔734.4万元系借款。2018年1月3日,明日公司和大连益众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汇入的100万元保证金无证据证明系**公司向明日公司的借款,故本院认定**公司向明日公司的借款本金为734.4万元。**公司辩称已向明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姐姐账户汇款50万元,但不能提供证据,故本院认定**公司偿还借款的金额为300万元。明日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催款函,明确主张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公司应当在收到催款函之日即2019年7月19日起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故本院对明日公司主张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4元(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76元,由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