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6元,减半收取10388元,由上诉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广洲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