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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77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兴罗斯福国际大厦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13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12层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EUYFY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辽0204民初7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梅河口明日世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股权比例为53.284%,对应出资额5328400元,冻结期限2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5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明日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梅河口明日世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解除冻结股权比例为53.284%,对应出资额5328400元。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梅河口明日世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解除冻结股权比例为53.284%,对应出资额53284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