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4财保67号
申请人:兰陵县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西北村村北约345米处。
法定代表人:冷晓凤,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申请人:陈传宝,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申请人: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日照街道东关北路荣安广场D区1单元1116号。
法定代表人:代西法,经理。
原告兰陵县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传宝、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陵县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039********存款12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黄海一路支行账户6039********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秀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