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山东天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保字第33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xxxxx号牌车辆(保全金额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Lxxxxx号牌车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