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民初1828号
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五祖镇****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83842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大胜工业园区(黄冈美誉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YGKP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2023年6月26日,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