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8307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陕西榆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亚军,该公司项目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7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370.5元。
审判长师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