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景洪瑞翔种植专业合作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2932号
原告: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郊茶旺山1-3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甫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累讷村委会曼峦勒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累讷村委会曼峦勒村民小组。
被告:王高明,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累讷村委会曼峦勒村民小组。
原告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高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云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高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33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