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2民初16506号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计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标,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儿,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周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颖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中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易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标、韩子儿,被告粤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中毅、区颖妍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易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粤水电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粤水电公司向计易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49500元;3.判令粤水电公司向计易公司支付为制止粤水电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600元;4.判令粤水电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共计1202.5元。诉讼过程中,计易公司确认粤水电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权利图片,撤回第1项中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时,计易公司明确粤水电公司赔礼道歉的内容为粤水电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致歉声明180天。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朱卓豪系知名旅游摄影师,常年拍摄各种摄影作品,其摄影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及商业价值。其拍摄了案涉33张摄影作品,系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9年7月12日,案外人朱卓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计易公司,其中包括该案涉33张权利图片。粤水电公司系营利性企业,创建并且运营微信公众号“gh_b3dba028ec8e”。2019年3月19日,粤水电公司未经计易公司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非法使用计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3张权利图片,吸引点击量及关注度,为其公司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和产品销售。粤水电公司之行为严重侵犯计易公司的知识产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粤水电公司辩称,不同意计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计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一、计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并未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就案涉作品向粤水电公司主张权利。(一)计易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朱卓豪对权利图片享有著作权。计易公司提交的创作说明仅系其单方制作的文件,并未提交权利图片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出版物,亦未提交权利图片的原始载体,无法证明朱卓豪为涉案33张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人。(二)退一步,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朱卓豪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由于《授权书》中朱卓豪仅将程序性的诉讼权利而并未将实体性权利授予计易公司,计易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网络检索,朱卓豪在其个人网页或第三方自媒体均有上载自己的摄影作品,即朱卓豪对涉案图片一直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并未实际许可计易公司独占行使权利图片的网络传播权。由于程序性诉权与实体性权利密不可分,不可单独许可。因此,朱卓豪仅仅授予计易公司程序性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计易公司并未依法取得权利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体性权利,不属于适格原告。
二、粤水电公司转发文章及被诉侵权图片并非用于营利,也并未因此获利,转发图片的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影响轻微。粤水电公司经营范围为输水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等市政工程建设,设立微信公众号为企业内部文化建设,公众号的关注者主要为公司员工,仅有三百余人。涉案公众号文章转自第三方自媒体吃喝玩乐IN广州(微信号:×××)的《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他镜头下的广州,帅倒一片外国人!》,粤水电公司在最后标注了摄影师的INS账号等个人社交平台信息,且该文章的阅读量也仅为105、“在看”量为4。粤水电公司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司内部传播广州积极的一面,与公司经营方向无关,该转发文章中没有任何商业的链接,并非为了商业推广营利。且粤水电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文书后,于2020年4月17日就注销涉案公众号,现被控侵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已无法查看。
三、计易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其诉请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国裁判网关于计易公司的相关判决显示,在同一案由的案件中计易公司存在大量委托公证行为,其启动相关诉讼的目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为维护其著作权利单纯的法律诉求,而其本质系从相关作品权利人获得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进行商业性维权,利用相关作品启动批量案件进行商业化运作以此谋取暴利。即使计易公司能证实其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计易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且粤水电公司亦未因被控涉案行为获利,计易公司未为实施维权行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故其主张损失赔偿无依据,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权利图片的权属情况
计易公司主张权利图片为摄影作品,作者为朱卓豪,其从朱卓豪经许可取得了权利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计易公司为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图及RAW格式原图录屏,显示了权利图片及对应的相机型号,相机日期、数字化日期等作;2.首次发表页面的截图及朱卓豪INS账号认证,截图显示账户名HymChu在游侠客摄影网(www.youxiake.net)和LOFTER(乐乎)(××)上发布了权利图片,在图片上方有“Hym”字样,图片右侧有时间、标题等;录屏显示朱卓豪出示个人身份证,并且登陆Instagram账户,查看涉案权利图片;3.《授权书》及朱卓豪的身份证扫描件,载明2019年7月12日,朱卓豪作为著作权人、授权人,曾使用和正在使用的艺名为Hym、Hymchu,其将创作完成的所有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计易公司,计易公司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独占性地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授权签署之前已经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的侵权行为,计易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叁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等。
粤水电公司认为在中国境内是无法登陆Instagram软件,故不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计易公司系合法登陆该账号的,应系境外形成证据,需进行公证认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计易公司确认该软件不能在国内直接登陆,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登陆。
二、被诉侵权行为及比对情况
计易公司主张粤水电公司侵犯了其对权利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交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淮安证民内字第47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计易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粤水电公司开设了名称为“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了标题为《他镜头下的广州,越来可以这么美!》的文章,文章的内容为多张图片,以及少量文字组成。在图片开始之前,有文字内容为“最近,一个名叫HymChu的广州摄影师在INS上爆红,他用镜头记录下了广州这座城市”,在图片的右侧有“头像hym.1”、“已关注”以及中英文评论,在文章的底部有“最后奉上摄影师的INS账号”,以及名称为“hym.1”的账户信息,显示有440个帖子,72.3千粉丝,正在关注344等信息,以及对粤水电公司的获得信息、员工信息展示图片等。
经比对,计易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与粤水电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被告的不侵权抗辩
粤水电公司确认前述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但认为其是转载而得,并提交了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吃喝玩乐IN广州”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了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他镜头下的广州,帅倒一片外国人!》的文章,文章中关于图片及文字的介绍基本相同,其他方面不同。粤水电公司还提交了朱卓豪在游侠客摄影网站的账户“HymChu”、微信公众号“独立摄影师”、新浪微博账户“Hymchu”上发布涉案作品的证据,认为计易公司未取得权利图片的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计易公司对于粤水电公司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粤水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朱卓豪的使用行为是在行使发表权,计易公司对粤水电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四、原告的赔偿主张
计易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1500元/张,33张图片,共49500元,是根据多个因素估算所得。维权合理费用为6600元,包括律师费、证据保全费、通讯费等调查取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无相应凭证。对于数额,计易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另外,计易公司主张涉案图片对第三方进行过许可使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粤水电公司还提交了后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4月9日,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为105,转发数据为4,评论为0。计易公司以该数据无法核实为由,不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截图上方已经注明了微信网址,且微信公众号的浏览情况是对公众公示的,计易公司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其他事实
粤水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电工程施工等。粤水电公司在计易公司起诉之后注销了涉案微信公众号。粤水电公司确认其转载时未取得第三方微信公众号的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计易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人;二、粤水电公司是否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计易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图片的著作权人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文化、科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是作者根据其理解,通过对广州的城市建筑、风景进行拍摄所得,其在构图和创意方面,体现了自己的取舍,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计易公司提交了33张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图数码属性截图、RAW格式原图属性录屏,根据常理摄影作品的原图一般为摄影师本人持有。另外,朱卓豪提供了将作品发表于游侠客摄影网以及LOFTER(乐乎)的证据,粤水电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时,计易公司还提交了在Instagram网站发布涉案作品的登陆录屏,粤水电公司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计易公司在涉案网站登录账户并同步录屏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过该行为取得的证据,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因此,对该证据,不宜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另外,关于其真实性,虽然本院不能通过登录相关网站直接进行核实,但在计易公司及粤水电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关于作者在网络上的署名证据与该账户显示的署名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粤水电公司抗辩真实性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认为,计易公司的举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粤水电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本院确认朱卓豪为33张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
根据《授权书》可见,朱卓豪已将33张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独占性的许可给计易公司,计易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维权,且有权获得赔偿。对此,粤水电公司抗辩称朱卓豪仍然在使用涉案作品,计易公司没有享有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无权起诉。本院认为,独占性授权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协议约定,虽然权利人在授权后不能使用作品,但是作者使用也只是构成对被许可人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其他人使用作品时的免责抗辩事由,两者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另外,涉案作品发表于互联网,属于客观事实,计易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许可人即作者的使用行为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粤水电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计易公司对粤水电公司侵权行为的保全发生在授权期限内,故其对涉案33张摄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粤水电公司是否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中,计易公司认为粤水电公司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粤水电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第三方微信公众号,且其使用目的是内部的分享、学习,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粤水电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次,粤水电公司主张转载自第三方微信公众号,但是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未表明自己是权利图片的权利人,且粤水电公司也未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再次,粤水电公司转载后的文章标题,文章内容与被转载方存在明显差异,其还在发布的文章中载明了自己单位的众多信息。最后,粤水电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亦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定中的具体情形。综上,因粤水电公司的发布行为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故其侵犯了计易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计易公司主张粤水电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赔礼道歉,本案中粤水电公司侵犯的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为著作财产权,再者,粤水电公司亦注销了涉案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上道歉事实上亦不可能,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损失,计易公司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损失数额,计易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并申请本院依据法律进行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粤水电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权利图片类型及作品稀缺度。涉案图片是摄影作品,是对广州的建筑、人物风景等拍摄并进行加工所得,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摄影器材日益智能化和自动化,摄影前期准备、创作过程及后期图像处理更加简便,致使创作类似或表达相同主题的图片拍摄成本及难度也大大降低,其稀缺程度大大降低。
(二)权利图片的存储和传播成本和市场流通价值。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存储图片的方式不断增加,互联网上存在作品的传播、使用日趋便利。本案中,原告在拍摄完成涉案作品后,其发表、许可使用均是在其网站上,其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存储、传播成本。虽然计易公司未提交涉案图片对第三方进行过许可使用过的证据,造成其市场流通价值难以认定。但是,计易公司的作品在外国网站Instagram上有72.3千粉丝,数量较高,且粤水电公司使用的及其转载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标题和内容均明确表示计易公司及其作品在Instagram上爆红,可推定计易公司及其作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为激励作者的创作,对其市场价值应给予较高评价。
(三)粤水电公司的侵权过错及后果。主观方面,涉案文章虽然有关于粤水电公司的介绍,但其标题及主要内容反映出的是对广州景色的介绍,而粤水电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难以认定粤水电公司的使用行为具有商业目的或明显过错。客观方面,从粤水电公司的发布之日至计易公司起诉后其截图之日,涉案文章的阅读数据仅105,转发为4,评论为0,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粤水电公司的使用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
(四)计易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本案中计易公司诉请的合理开支为证据保全费、律师费、通讯费。对于侵权事实进行公证,符合常理,但计易公司未明确数额,也未举证。对于律师费,计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相应凭证,但因其确有律师参与诉讼,故本院对于公证费和律师费的数额酌情认定。对于通讯费,计易公司不能证明在本案中实际支出情况,法院不宜作出推定,故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粤水电公司应向计易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包括合理开支为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7000元;
二、驳回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5元,由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86元,由被告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16.5元。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33元,其多向本院交纳的30.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被告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将其应交纳的诉讼费迳付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作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松
人民陪审员 倪力文
人民陪审员 叶建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