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天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0732号
原告:连云港市天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太平工业园太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兰刚。
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建园路20-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丽。
原告连云港市天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连云港市天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42071.96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24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8日,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原告签订了东海县开发区长江路范埠桥新建工程板梁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824524.4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款的10%计82452.44元,以后多次催要始终没有再付款,原告垫资将板梁在合同期内全部预制完成。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权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立案案由虽是承揽合同纠纷,但实际是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桥板梁工程产生的纠纷,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侵害、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