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099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女,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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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文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