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6民初1080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