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6民初1080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久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