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延伸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办凤凰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有,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4012.44元及利息、执行费2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一段198号3栋2单元10层1003号房屋,但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4012.44元及利息、执行费2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