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恢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288380。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与朱小丽共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进行议价,确定一拍起拍价为110万元,二拍起拍价为105万元。本院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8日10时至2021年11月17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变卖,买受人卓紫林(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11××××)以1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被执行人***(共有人为朱小丽)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因***、朱小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办理贷款,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拍卖成交,依法应当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和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与朱小丽共有)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建筑面积:106.77平方米,房屋权证号:监证0308972号、监证0308973号】的查封,并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建筑面积:106.77平方米,房屋权证号:监证0308972号、监证030897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卓紫林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卓紫林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卓紫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 霞
审判员 冯凤琼
审判员 向 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