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与***、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76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佩,绵阳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9日,住西藏堆龙德庆县。

被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延伸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288380。

负责人:甘国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旭

审判员 赵均均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