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76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佩,绵阳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9日,住西藏堆龙德庆县。
被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苑路延伸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288380。
负责人:甘国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旭
审判员 赵均均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