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与米易县红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曹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7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新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288380。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米易县红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顺墙街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948028677。
法定代表人:曹瑕。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瑕,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关于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与米易县红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运公司)、曹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确定红运公司偿还国强公司借款本金10622663.70元及利息,曹瑕、***对红运公司所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确定红运公司、曹瑕、***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76800元。该判决生效后,红运公司、曹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国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红运公司、曹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米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红运公司、曹瑕、***名下有大额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曹瑕持有的四川省川山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x万元(保全措施至2021年8月9日届满)、被执行人***持有的四川省峻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x万元(保全措施至2021年8月9日届满),因该两公司未实际经营,且无价值,申请执行人国强公司同意暂不处置,故未予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红运公司名下川D29xxx、川D28xxx、川D29xxx、川D29xxx、川D29xxx、川D29xxx、川D29xxx、川D29xxx、川D33xxx、川D33xxx、川D32xxx、川D33xxx、川D33xxx十三辆机动车(保全措施至2020年8月26日届满),因系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川D7xxxx机动车(保全措施至2020年8月26日届满),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故未予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曹瑕名下川DF3399、川Dxxxxx两辆机动车进行了拍卖,其中川Dxxxxx机动车一拍成功,收取拍卖款64800元,川Dxxxxx机动车按二拍流拍价264000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国强公司;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曹瑕名下川ALxxxx、川AXxxxx、川TXxxxx三辆机动车(保全措施至2020年8月6日届满),因未实际控制,故未予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红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米易县x号土地(保全措施至2021年9月10日届满),因系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但向首查封法院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发出分配剩余财产的函;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红运公司名下挂车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川D0xxx二十辆及货车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二十辆(保全措施至2020年9月29日届满),因仅实际控制货车川D37xxx、川D37xxx、川D3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川D37xxx十九辆,且该十九辆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故未予处置。对被执行人曹瑕从案外人吴金泽处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位于成都市机投桥街道办事万寿桥村x号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届满),因该房屋未作产权登记,且土地权属不明,故未予处置。本案执行到位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国强公司321096元(含抵债金额264000元)。根据被执行人红运公司、曹瑕、***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红运公司、曹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国强公司,该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红运公司、曹瑕、***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米易县红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曹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应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