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070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昌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5A。
法定代表人:刘意恺
委托代理人:朱沛松,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B69C5D。
法定代表人:袁丽华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德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德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2.75元、保全费22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阳玉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