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23691号之一
原告:广东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盛路五巷9号213、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敦欧,系广东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佑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佑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6.5元、保全费1148.25元,由原告广东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