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705号
原告:金品观,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丽利,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闽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DF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74849840D。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品观与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品观撤回对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金品观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琴
书记员张静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