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35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萍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安路181号7幢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震茂(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萍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震茂(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萍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震茂(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萍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震茂(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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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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