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240号 原告: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52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事实代理人:***,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沐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